招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7年度,3506號
TPAA,97,裁,3506,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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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506號
上 訴 人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招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96年3月27日參與被上訴人所辦理「行政院衛 生署豐原、臺中醫院環境清潔外包」採購案,被上訴人於開 標過程中發現上訴人投標文件之標價清單與另一投標廠商欣 中清潔有限公司之標價清單字跡雷同,疑由同一人或同一家 廠商所繕寫,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決標 予上訴人;且以上訴人另涉有同條項第3款之情事,決定不 予發還押標金。嗣上訴人雖透過立法委員沈智慧國會辦公室 與被上訴人進行協調結果,被上訴人同意先行發還押標金, 並表明如經檢調單位查證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1條任一款 情形,已發還之押標金將予追繳等語。上訴人遂依上開函文 前往被上訴人處辦理發還押標金事宜,惟仍遭拒絕,上訴人 乃向被上訴人提出異議。經被上訴人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函詢結果,仍決定不予發還押標金,並以96年6月29日 豐醫總字第0960005254號函知上訴人。上訴人不服,循序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案經原審駁回其訴。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 ,無非係以其一己對法律規定之誤解,任意指摘原審駁斥其 主張之理由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 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或有 如何違背司法院解釋及本院判例,及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 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 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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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