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九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千四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宗 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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