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97年度,9號
TPSV,97,台職,9,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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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張 海 南
上 訴 人 戊 ○ ○
      己 ○ ○
      甲○○○
      乙  ○
      丙 ○ ○
      丁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 泰 宏律師
上 訴 人 辛 ○ ○
被 上訴 人 庚 ○ ○(已死亡)
繼 承 人 壬○○○
      癸 ○ ○
      子 ○ ○
      丑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
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壬○○○癸○○、子○○、丑○○為被上訴人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庚○○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壬○○○癸○○、子○○、丑○○四人(下稱壬○○○等四人),有戶籍謄本為憑。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壬○○○等四人為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許 正 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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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