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56號
TCDM,105,附民,156,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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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送達代收人 林昭瑜
被   告 黃硯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404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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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