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1年度,2420號
KSEV,91,雄小調,2420,20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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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調字第二四二О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訴訟代理人 吳華泰
一、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元,應繳裁判費
   五百八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五百四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 逸 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宗 諺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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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