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三О號
原 告 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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