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7年度,1436號
STEV,97,店簡,1436,200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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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臣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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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