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7年度,1186號
STEV,97,店簡,1186,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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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張理清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118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6 月22日邀同另被告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原名臺北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5年11月13日經核准與建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原告為合併後存續法 人)借得新臺幣(下同)600,000元、500,000元、400,000 元,總計1,5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自94年6月22日起至97年 6 月22日止,其中600,000元及400,000元借款利率均按年息 百分之10計算,500,000元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均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 失期限利益,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 被告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7年1月22日 ,即未再依約清償,其債務於次月應攤還日之翌日已視為全 部到期,尚欠借貸如附表所示本金232,592元迄未清償,爰



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撥貸書 暨綜合授信約定書、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及被告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寶春
法 官 沈佳宜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寶春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
├──┼────┼──────┬───┼───────┬────┤
│ 1 │91,205元│自民國97年 │按年息│自97年2月24日 │按左開利│
│ │ │1月23日起至 │百分之│起至97年8月23 │率百分之│
│ │ │清償日止 │10 │日止 │10 │
│ │ │ │ ├───────┼────┤
│ │ │ │ │自97年8月24日 │按左開利│
│  │    │ │ │起至清償日止 │率百分之│
│ │ │ │ │ │20 │
├──┼────┼──────┼───┼───────┼────┤




│ 2 │80,582元│自民國97年 │按年息│自97年2月24日 │按左開利│
│ │ │1月23日起至 │百分之│起至97年8月23 │率百分之│
│ │ │清償日止 │12 │日止 │10 │
│ │ │ │ ├───────┼────┤
│ │ │ │ │自97年8月24日 │按左開利│
│ │ │ │ │起至清償日止 │率百分之│
│ │ │ │ │ │20 │
├──┼────┼──────┼───┼───────┼────┤
│ 3 │60,805元│自民國97年 │按年息│自97年2月24日 │按左開利│
│ │ │1月23日起至 │百分之│起至97年8月23 │率百分之│
│ │ │清償日止 │10 │日止 │10 │
│ │ │ │ ├───────┼────┤
│ │ │ │ │自97年08月24日│按左開利│
│ │ │ │ │起至清償日止 │率百分之│
│ │ │ │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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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龍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