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新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07月14日以97年度南縣善警偵字第097000962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97年6月25日上午1時1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善化鎮○○路20號2樓之1(天佳視聽歌唱)
內。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陳00(80
.11.14 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現場管理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陳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起抗告。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