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3459號
KSEV,90,雄簡,3459,200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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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五九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鈞宏
  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律師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甲○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于晴即蘇麗月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蘇麗美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被告甲○通有限公司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被告丙○○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自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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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