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五九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鈞宏 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律師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甲○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于晴即蘇麗月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蘇麗美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峰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被告甲○通有限公司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被告丙○○有限公司及乙○有限公司自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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