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五二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仁
訴訟代理人 倪瑞明
訴訟代理人 林文章
被 告 乙○○○合新水電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参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合新水電工程行依約應負責安裝原告住家室內太陽能熱 水器二座(以下簡稱系爭熱水器),經原告指定使用被告甲○○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產製之愛貝克太陽能紫外線熱水器;詎安裝後,發現該熱水器不符廣告效果致 生爭議,嗣經高雄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對造人(即被告)於九十 年四月十五日前免費更換熱水器並測試達到廣告之效果,倘無法履行,願無條件 退貨還款」,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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