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91年度,343號
KSEM,91,雄秩,343,20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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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三四三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高市警
三(壹)分刑字第一八七五九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二)地點:高雄市○○區○○街十一號春陽旅社十六室。(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嫖客王家勝於警訊時之證述。(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記錄表一份附卷為證。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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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