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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7年度,1757號
SLEV,97,士小,1757,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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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757號
原   告 綠之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7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綠之緣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 96年3 月份起至97年5 月份止,積欠管理費等共計新台幣( 以下同)1 萬7895元,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 告如數給付及依規約約定年息10%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789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綠之緣社區管理 委員會之規約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7年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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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