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97年度,33號
CYEV,97,朴簡調,33,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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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聖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華濟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彰化市,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 按,且華濟醫院目前停業中,則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 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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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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