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益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9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
庭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柑杏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到
相對人法代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元,以聲請人前簽
發之CH261626號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期,面額捌萬元
本票一紙,當場交付聲請人相抵。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嗣後兩造間所有的債權、債務請求
權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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