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738號
FYEV,91,豐簡,738,20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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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興燦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等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六十五萬三千一百元折合銀元二十一萬七千七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二千三百九十五元折合新臺幣七千一百八十五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
台幣七千一百四十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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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