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周炯村
複代理人 吳溫鵬
被 告 甲○○
兼右一人之 丙○○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臺灣銀行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邀被告丙○○、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借款期限自八十八 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