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環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所在地係臺北縣新店市○○路○段89號8 樓之4, 有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