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546號
FYEV,91,豐簡,546,20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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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瀚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兆宏
  被告即反訴原告 搌翔工業社即甲○○
  訴訟代理人   陳仁豪律師
右當事人間本訴請求給付價金及反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給付原告(即反訴被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訴之訴訟費用及反訴之訴訟費用,均由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即反訴被告)以新台幣陸萬陸仟元為被告(即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陳述略 二、陳述略以:原?
i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與被告訂立軟體讓渡書, 將原告所有之CIMATRON CAD\CAM軟體KEIYD二六三四 (下稱系爭軟體)之所有權與使用權全部讓售予被告,總價款為三十萬元, 由被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五月十日、六月十日分三期支付,每期十萬元 ,且系爭軟體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全部交付被告收受,詎被告僅支付第 一期款十萬元,其餘二十萬元價金則迭經催討均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對被告抗辯則以:系爭軟體於購買時即無授 權書,有密碼單,使用權沒有問題,且於讓渡當時並沒有約定伊要交付授權 書,伊亦未對被告保證有授權書等語資為抗辯。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則謂: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被告以三十萬元代價向原告購買系爭軟體,被 告於依約支付第一期款十萬元後,原告除交付系爭體予被告外,卻遲遲未提 供軟體使用授權書予被告,被告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存證信函通知 原告表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原告返還前開價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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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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