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甲○廉股)字 第385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賭資新台幣壹仟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55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