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7年度,816號
SJEV,97,重簡,816,200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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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辰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陳達興
被   告 丁○○原名歐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辰和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由被告辰和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辰和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 丁○○背書,發票日為民國96年12月3日,付款人為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元, 票號HCA0000000號之支票1紙,並執有被告辰和 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7紙,詎屆期為付款 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未獲清償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件為證。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本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另本票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85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依據上開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辰和企業有限公司給 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票款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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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 │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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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A│辰和企業│一十二萬零│上海商業│96年│97年│
│ │185│有限公司│五百元 │儲蓄銀行│12月│03月│
│ │260│ │ │新莊分行│07日│19日│
│ │4 │ │ │ │ │ │
├─┼───┼────┼─────┼────┼──┼──┤
│2 │HCA│辰和企業│一十三萬二│上海商業│96年│97年│
│ │185│有限公司│千元 │儲蓄銀行│12月│03月│
│ │260│ │ │新莊分行│10日│19日│
│ │5 │ │ │ │ │ │
├─┼───┼────┼─────┼────┼──┼──┤
│3 │HCA│辰和企業│九萬八千元│上海商業│96年│97年│
│ │185│有限公司│ │儲蓄銀行│12月│03月│
│ │263│ │ │新莊分行│17日│13日│
│ │5 │ │ │ │ │ │
├─┼───┼────┼─────┼────┼──┼──┤
│4 │HCA│辰和企業│九萬二千元│上海商業│96年│97年│
│ │185│有限公司│ │儲蓄銀行│12月│03月│
│ │263│ │ │新莊分行│17日│13日│
│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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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CA│辰和企業│一十三萬六│上海商業│97年│97年│
│ │185│有限公司│千二百元 │儲蓄銀行│01月│03月│




│ │267│ │ │新莊分行│20日│13日│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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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CA│辰和企業│二十七萬六│上海商業│97年│97年│
│ │185│有限公司│千六百七十│儲蓄銀行│01月│03月│
│ │265│ │五元 │新莊分行│20日│13日│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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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CA│辰和企業│一十四萬零│上海商業│97年│97年│
│ │185│有限公司│四百七十五│儲蓄銀行│01月│03月│
│ │267│ │元 │新莊分行│23日│13日│
│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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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