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7年度,1600號
SJEV,97,重簡,1600,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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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債務履行地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3 條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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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