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7年度,1525號
SJEV,97,重簡,1525,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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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5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9日下午2時2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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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