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2156號
原 告 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即集源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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