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上金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3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97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8.57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繳息還款明細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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