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711號
FYEV,91,沙簡,711,200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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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開宇
  被   告 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綉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二千一百五十七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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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