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七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斐國禎
蔡宗居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沼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零參佰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其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遭退票,爰提起本件訴訟。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及該等支票經提示均不獲 付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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