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封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
告摩天高雄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1,6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