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1640號
KSEV,97,雄補,1640,200808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封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
  告摩天高雄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1,6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1/1頁


參考資料
封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