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637號
FYEV,91,沙簡,637,200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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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三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守德
  訴訟代理人 羅堃禧
  複代理人  黃信武
  被   告 玖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仁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主張其執有被告玖固營造有限公司所 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而該二支票是訴外人博上企業有限公司持向原告 票貼借款時所交付。詎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提示該二紙支票,竟均遭退票 ,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則以:伊公司雖與博上企業有限公司有生意往來,但未曾在系爭支票上蓋 章背書等語,資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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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