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1588號
KSEV,97,雄補,1588,200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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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厚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計算,是其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依同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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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