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7年度,609號
KSEV,97,雄簡調,609,2008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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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609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 月4 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調解委員 李貴雀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7年8 月30日之前給付現金5 萬元,其餘
  自97年9 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各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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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