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5029號
KSEV,97,雄簡,5029,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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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以諾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02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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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雄簡字第50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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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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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7年7 月15│無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290,500 元 │日/ 民國97年7 │ │
│苓雅分行 │ │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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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0000000 │新臺幣 │民國97年7 月30│無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373,500 元 │日/ 民國97年7 │ │
│苓雅分行 │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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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以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