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五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堂
被 告 甲○○
丙○○
右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木本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確認第三人陳宥宇對被告甲○○、丙○○各有新臺幣(下同)十萬二千二百五十 元之債權存在。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乙○○主張訴外人陳宥宇積欠原告會款二十萬四千五百元,原告因而聲請 假扣押陳宥宇對被告甲○○、丙○○之會款債權,業經本院發給九十一年執全 一字第二一八八號執行命令,禁止陳宥宇收取對被告甲○○、丙○○之債權或 為其他處分,被告甲○○、丙○○亦不得對陳宥宇清償。詎被告甲○○、丙○ ○分別向執行法院具狀聲明異議,表示陳宥宇對渠等並無債權存在,但被告二 人之聲明並不實在,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