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4606號
KSEV,97,雄簡,4606,2008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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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濟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60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 月4 日下午3 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另外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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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46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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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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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6月13日 │ 581,825 元 │97年6 月13日│AF0000000 │濟聖昌實業│萬泰商業銀行│
│ │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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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7月2日 │ 433,650 元 │97年7 月2 日│NT0000000 │濟聖昌實業│兆豐國際商業│
│ │ │ │ │ │有限公司 │銀行楠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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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濟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