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4408號
KSEV,97,雄簡,4408,20080812,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高雄捐血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黃泓斌即人愛醫院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40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 月12日下午3 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團體供血合約書、工本材料費收據、材料工本 費收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