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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2764號
KSEV,97,雄簡,2764,2008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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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天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7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6 月 2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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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