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龍鳳大地(鳳區)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蕭清達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68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 月7 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