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新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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