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97年度,407號
KSEM,97,雄秩,407,200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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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40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 月17日高市警鹽分偵字第0970009424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7 月11日22時2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鹽埕區○○○路278 號2 樓僑星飯店208 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500 元之代價與男 子楊榮模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楊榮模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檢查紀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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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