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7年度,670號
FYEV,97,豐補,670,200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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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67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即李德樣之遺產管理人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346,85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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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