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67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即李德樣之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346,85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