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804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7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玖拾陸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參佰貳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