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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7年度,613號
FYEV,97,豐小,613,200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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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613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廿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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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