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而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
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係有償委任或無償委任,均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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