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州溶射股份有限
公司、竑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82,315元,應繳裁判
費114,8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113,872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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