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8902號
KSDV,97,票,8902,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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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902號
聲 請 人 張秀英即鴻昇食品企業行
相 對 人 吳芳萍即芳萍食品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7 月15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10689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 1,605,282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 請人於民國97年8 月1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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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