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498號
KSDV,97,消債更,498,2008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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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8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 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㈠其名下所有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路220 巷69號7 樓 」之房屋及座落基地之土地、建物謄本。
㈡房屋貸款〈含第二順位貸款〉之借款契約及現存貸款餘額。 ㈢配偶黃志睦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綜 合所得資料明細或薪資單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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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