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947號
KSDV,97,拍,1947,200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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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施振宏於民國96年4 月30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500,000 元,還款方式、借款方式、約定利息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並以案外人施振宏當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6年9 月13日登記在案。 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7年6 月6 日因夫妻贈與關係,移轉所有 權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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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