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054號
KSDV,97,審消債更,2054,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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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 、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 料代替)。
3.每月扶養陳翼雯陳翼璿各18319 元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 表。
4.應分擔撫養義務人陳中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5.請提出聲請人自行加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書影本。6.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競技 」所得1500元原因為何。
7.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 他」所得8808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競技」所得134696元原因為何。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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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