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許銘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
附表:
⒈提出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 之轉帳證明、匯款憑單)。
⒉配偶邱寶賢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其於96年5 月間失業之證明文件。。⒊受扶養人父親莊登壬、母親莊邱錦鳳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莊登壬、母親莊邱錦鳳之人數、分擔比例 及家族系統表。
⒌受扶養人父親莊登壬、莊邱錦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⒍聲請人所有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
⒎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房貸、伙食費、置裝費、交通費、子女
補習費、勞保費、健保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 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 文件影本。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