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2.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最近一個月內之信用記錄。3.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度薪資證明 (如提出存摺影本,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 示薪資部分)。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股票、基金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4.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 (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受扶養人李旺展、李洪美珠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依法應分擔扶養父李旺展、母李洪美珠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 族系統表。
7.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及水電費8000元、清償 房貸15800 元、清償協商債務1937元、清償親友借貸10544 元 及扶養父母各3000元等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607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 號碼為高雄市鼓山區○○○○路116 號3 樓建物登記謄本及房 屋稅單資料影本。
9.請釋明94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所得2263元、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利息」 所得152 元、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共計 529 元原因為何。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美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